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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全文阅读_2022最新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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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全文阅读_2022最新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全文

  一、2022最新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全文 

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遗产继承始于被继承人身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

宣告死亡的,以依照民法典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入的,死者在承包合同中投入的资本和生前付出的劳动,以及增值和孳息,可以由承包单位或继续承包人合理折价补偿。它作为遗产的价值。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并同时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不冲突的,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办理继承;如有冲突,按约定办理,与约定相冲突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第四条立遗嘱人根据遗嘱取得遗产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仍有权取得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继承过程中,继承人之间就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确认是否丧失继承权的判决。

第六条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条件,可以从虐待的时间、手段、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可以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七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八条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被继承人以遗嘱指定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九条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毁弃遗嘱,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法定继承

第十条如果被收养人尽到了赡养养父母的义务,但同时又更多地赡养了生父母,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27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31条的规定从生父母处获得适当的遗产。

第十一条如果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如果继父母继承继子女的遗产,不影响他们对子女的继承。

第十二条养子是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如果没有抚养关系,就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如果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不影响他们对自己兄弟姐妹的继承。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孙子女均可代位继承生活,代位继承人不受世代数限制。

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与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生身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可以被收养

第十六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后代的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有较多赡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分配给遗产。

第十七条当丧偶的儿媳是公婆的第一继承人,或者丧偶的女婿是公婆的第一继承人时,无论是否再婚,都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第十八条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动等方面提供了主要帮助的,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主要扶养义务。

第十九条根据《民法》第131条,有权获得适当遗产的人可以获得比其继承人更多或更少的遗产。

第二十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适当继承权的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继承人有能力和条件赡养,并愿意尽赡养义务。但是,如果被继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需要赡养的,在分配遗产时,其继承份额不应受此影响。

第二十二条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虽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可以少分或不分。

第二十三条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共同合伙人,也应视为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二十四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应当在办理继承时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只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办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根据遗嘱生效时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应当认定无效。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遗书中关于死后个人财产处置的内容,确实是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可以当作是自己写的遗嘱。

第二十七条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仍然无效,即使他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效力。

第二十八条对于遗嘱继承或者附义务的遗赠,能够履行义务,但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请求,撤销其附义务接受部分遗产的权利,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遗嘱人的遗嘱负责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第二十九条

四、遗产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时,知道有继承人而不能通知的,应当保管其应当继承的遗产,并确定遗产的监护人或者保管人。

第三十条未预留应留给胎儿的遗产份额的,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中扣除。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胎儿分娩时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继承。

第三十一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向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权。

第三十三条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放弃继承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三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五条遗产处置前或者诉讼期间,继承人反悔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予以承认。遗产处置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认可。

第三十六条放弃继承的效果可以追溯到继承的开始。

第三十七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继承人。

第三十八条由国家或集体组织提供生活费的烈士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的遗产,仍应允许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三十九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与自然人的遗赠扶养协议,导致协议终止的,不享有受遗赠权,其支付的扶养费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终止的,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抚养费。

第四十条因无人继承、无人遗赠,遗产为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组织所有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适当分配的人提起诉讼取得遗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适当分配。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的财产时,应当根据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和全体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继承人故意隐瞒、贪污或者争夺遗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继承。

第四十三条继承诉讼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任何一方不愿意参加诉讼且没有放弃实体权利的意思表示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受遗赠人知道后六十日内放弃遗赠,或者到期未予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

五、附则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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